2019/09/23
1.看懂汽车融资租赁(以租代购)!
以租代购: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中一种形式,它是以客户长租车辆及二手车车辆处置为一体的打包业务形式为手段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目的的一种汽车消费形式。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汽车金融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
以租代购的特点就是低首付,低门槛,让无法付全款的客户轻松拥有车辆;首付款含保险、购置税、上牌费等费用,让客户用最少的资金最快实现用车;审核灵活,不满足银行贷款资质的客户,可以顺利办理;手续简便、所需客户资料少;审批灵活快速,提车快,最快可当天提车。企业用户的用车租期可按企业现金流量来规划,完全能符合企业的量身需求;还可以规避用车限制,机关或者国企或部分客户有实际需求,但受政策限制不能直接购车,以租代购可以满足客户需求。
所以在这么多优势特点下,客户愿意接受费用高和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不足,如果以租代购丧失自己的优势,可能会在市场对比中处于不利境地。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汽车融资租赁的说法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只是受限于彼时金融征信和汽车产业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阶段。如今蓬勃发展的汽车融资租赁,也可以说是“以租代购”,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缓解有车一族的资金压力,被视为分期购车的未来趋势。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完善金融市场及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汽车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这种以租代购的汽车融资租赁优势在于:
(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我们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2)租金是一种费用,我们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汽车融资租赁的流程:选车——融资申请——审批通过——提车
在审批环节上,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申请人征信进行查询,根据资料确定是否放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租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双方还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